A公司主要从事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在息烽县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时,参与投标并于2023年1月10日被确定为中标人。
为更好的完成项目,A公司与B公司签署《施工厨房设备采购合同》、《后厨各房间操作台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相应的厨房设备及后厨操作台,并在2023年4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交付B公司使用。
然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C公司因困难未及时向B公司拨付工程款,导致B公司未按时向A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和C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7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B、C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书,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B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在参与某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因无法向招标单位支付保证金,于是B公司负责人向法院请求解除冻结,以解决该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的紧急问题。
承办法官在核实B公司请求解除银行账户冻结的事实后,为最大限度将财产保全措施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解决B公司在参与项目招标的紧急问题,在充分考量A公司债权实现可能性的基础上,第一时间与A公司代理人联系,并征求该公司的意见。
经法官组织各方调解,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B公司先向A公司支付50万元货款后,A公司申请解除对B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B公司于达成协议当日将50万元货款支付给A公司,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立即开通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理的绿色通道,当日下午便作出解除对B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裁定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该案中,息烽县人民法院因案施策,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既依法保障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兼顾被告企业的发展利益,帮助民营企业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获得共赢。下步工作中,息烽县人民法院将在“43255”法治营商工作法基础上,不断探索出更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硬招、实招,持续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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